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新簡字第1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婉馨
       郭俊雄
       張明賢
被   告  楊守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對訴外人 楊德義 已取得本院核發之100年度司促字第361
77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楊德義應清償原告新臺幣(下同)
000000元及依執行名義應清償之利息,是以雙方確實有債權
債務存在關係。
㈡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之清償期為民國75
年12月17日,迄今未見抵押權人即被告積極追償,則楊德義
與被告間於設定抵押權時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或業已清償
,容有疑問。再者,系爭抵押權之登記日期為73年12月18日
,至今已逾28年,該受擔保之債權已罹於15年請求權時效,
且於5年內無實行抵押權,縱使有債權債務關係,依民法第
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亦應已消滅。今原告因保全債權,
得以自己名義,代位楊德義行使權利,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
押權登記等語。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場陳稱:
當時是楊德義的父親 楊萬瓊 向伊借款50萬元,故設定系爭抵
押權,亦因已設定抵押權,故伊不用急著要錢等語。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確認法律關係不
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
責任(最高法院42年度臺上字第170號判例意旨參照)。再
抵押權乃作為擔保債權之物權,抵押權之成立,以抵押債權
之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亦即抵押
權應從屬於其所擔保之抵押債權而存在。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177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等資料影本
為證,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存在乙情,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惟被告上開所辯均未舉證
以實其說,是難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
㈡況縱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惟按以抵押權擔保之
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
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
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日期為73年12月18日,
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75年12月17日,其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即
於90年12月17日起已逾15年之消滅時效,且被告亦未於時效
消滅之5年除斥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是依上開說明,系爭抵
押權應已歸於消滅。
㈢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債務人怠於
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
利,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242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且已罹於除斥期間等節,
均如前述,則楊德義自得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惟
楊德義怠於行使此項權利,而原告為楊德義之債權人,其代
位楊德義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登記,應屬有據。從而
,原告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33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
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瑞泰
附表:
┌──────────────────────────────┐
│土地部分,所有權人:楊德義│
├──┬────┬────┬────┬────┬───────┤
│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
├──┼────┼────┼────┼────┼───────┤
│01│臺南市○○○區○○○段│1459│3分之1│
├──┴────┴────┴────┴────┴───────┤
│抵押權內容:│
│⒈收件年期、字號:73年新地普字第014605號│
│⒉登記日期:73年12月18日│
│⒊權利人:楊守義│
│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萬元│
│⒌存續期間:73年12月17日至75年12月17日│
│⒍清償日期:75年12月17日│
│⒎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⒏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⒐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萬瓊│
│⒑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⒒設定義務人:楊萬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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