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因損害債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原告 賈鎧雋 被告 江萬鎰 被告 許玉珍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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