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8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權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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