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2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被告利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余景宇 被告 王韻晴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7,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萬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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