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99號原告丙○○被告環北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乙○○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七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事件,無非主張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伊與其他共有人所有而遭被告無權蓋屋占用,被告抗辯原告就系爭土地與其前手 彭金雄 等人間為通謀虛偽之假買賣而屬無效,且已由訴外人 李春梅 等人於另案對原告及訴外人彭金雄等人起訴請求確認其等就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繫屬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27號審理中,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確實,本件原告得否訴請拆屋還地,以其有系爭土地所有權為前提,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27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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