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0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0275號債權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鎔泰電機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為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尾之債務人公司大小章(勿以影本為之),經本院民國97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