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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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二三號
再審原告丙○○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己○○再審原告丁○○再審原告戊○○送達代收人甲○○○右再審原告提起拆屋還地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佰陸拾叁萬叁仟伍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零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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