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調查卷內證據並訊問被告後,以前項羈押被告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以利審判。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