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張簡正偉 即大發食材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宇豐商行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2608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