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債權人 謝苑玲 債務人 周惠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1│102年12月5日│6,500元│103年5月25日│CH393331│├─┼───────────┼───────────┼───────────┼───────────┤│2│102年12月5日│5,000元│103年3月25日│CH393329│├─┼───────────┼───────────┼───────────┼───────────┤│3│102年12月5日│5,000元│103年4月25日│CH39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