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
已分別確定。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予酌定如主文所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魏新國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