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72號

聲請人 張文紹

法定代理人 張浩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張海琳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海琳(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鎮○○路○段000號)於113年9月3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張文紹(地址同前)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張海琳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張海琳之遺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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