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3號

聲請人 許杰霖

上列聲請人許杰霖因與相對人 陳正義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杰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分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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