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