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七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陳貴德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CHENGCHINLIN)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折合銀元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