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十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肆點貳壹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0八九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肆點貳壹參玖公克),經送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九二)宇鑑字第0二九八八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憑,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