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五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為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之子,因被告無逃亡之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係逃亡,經通緝而緝獲,且被告於訊問時供陳:其沒有固定住居所,四處去各醫院做看護,全省都有,沒工作時就在醫院睡覺等語,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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