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瑞林 債務人 陳才成 債務人 王秋蘭 債務人 鄭博駿 金門縣金沙鎮浯坑14號
一、債務人陳才成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663,747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陳才成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秋蘭、鄭博駿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