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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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總登記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76號聲請人 李豐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等間請求塗銷總登記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22日送達聲請人信箱,聲請人並於同年月28日領取,有卷附送達證書、掛號查詢表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林金吾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