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乙○○、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丙○○○、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丙○○○、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肆拾萬伍仟零肆
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零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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