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76號上訴人 鍾漢祈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徐鼎盛 律師 何翊萍 律師附帶上訴人 黃馨慧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李承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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