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顏瑜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已於民國107年7月14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7月14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
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8年1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附表┌───────────────────────────────────────────────────────┐│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謝志忠華南銀行竹南分行│107年6月20日│200,000元│PD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