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鍾梅鳳 被告 葉新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66,
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0元,尚應補繳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附表:
┌─┬────────────────────┬──────┬───┬────┬────────┐│編│請求移轉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請求移轉│價額(新臺幣,元││號││(元/㎡)│(㎡)│權利範圍│以下四捨五入)│├─┼────────────────────┼──────┼───┼────┼────────┤│⒈│苗栗縣○○市○○段○○○○○○○○○號土地│25,500元│1,372│49/10000│171,431元│├─┼────────────────────┼──────┴───┼────┼────────┤│⒉│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號3樓房屋│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2│295,000元│├─┴────────────────────┴──────────┴────┼────────┤│合計│466,4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