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尚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尚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
5年7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莊尚達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巷○號2樓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判決正本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
5年7月14日發生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5頁)。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5年7月15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不服判決懇請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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