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37號聲請人 文振宇 即百弘車業行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圳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於民國105年3月20日提示,尚餘新臺幣21,600元未獲相對人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9.8%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23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4年10月7日│23,400元│未載│105年3月20日│無│准許金額為新││││││││臺幣21,600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