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緝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鈺臻選任辯護人張清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鈺臻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