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原告0000-000000(地址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3年度侵訴字第20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航代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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