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6號聲請人 王弈云 即債務人相對人 鍾昆瑾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44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即債權人迄未向聲請人即債務人提起本案訴訟等節,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即債權人並未聲請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故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