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42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4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42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42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法官黃姿育上為正本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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