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19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林鴻聯代理人李祥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怡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1年10月10日即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稽,堪認債務人於本件聲請前即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對已死亡之債務人為聲請,即因欠缺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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