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9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94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伍維洪代理人羅慧雯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建國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明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