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嘉良特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新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伍仟 肆佰 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肆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1月3日間向原告傳真訂購抗菌
藥劑120公斤、156公斤,合計276公斤,共計貨款含稅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159,390元,原告已依約出貨至被告指定
送達之後加工廠,約定付款日已屆,被告僅付103,950元,
尚有55,440元未清償,經原告催款後,被告以剩餘96公斤
藥劑用不到為由請求退貨,原告拒絕被告退貨之要求,被告
仍於98年1月6日逕自將96公斤藥劑退回送達原告,原告除拒
收退貨並於98年1月8日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付清餘款,被告
於收受存證信函後始於回覆之存證信函改口主張退貨之理由
為貨品有瑕疪,卻未提任何證據證明,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
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未曾向被告保證使用系爭藥劑
不會產生布料色差,被告至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原告曾
保證過。原告出具之試驗報告數值及測試條件是供被告下單
購買之參考,況此試驗報告中亦未提及色差有關數值,加工
過程造成色差之因素很多,被告至今無法提出色差瑕疪與添
加系爭藥劑有直接關聯等語。
三、被告則以:原告出售之抗菌藥劑商品,購買前原告出具實驗
報告,並保證於布料內添加此藥劑不致造成布料色變,詎料
按照原告指示添加後,產生布料顏色大改變之瑕疪,此嚴重
瑕疪已導致被告鉅額業務損失,且不敢再使用此藥劑,因此
將尚未使用之藥劑退回予原告。原告出售之產品未具有通常
使用之效用,故被告爰依法系爭買賣契約,並將剩餘96公斤
藥劑退回予原告,被告已將貨物取回,並已將貨物折讓單寄
給原告。被告曾多建議由雙方選擇一染整加工廠,指定當時
被告生產之布種以原告實驗室當時所設定之生產條件及此同
樣抗菌藥劑加工,請第三方公證人公證,但原告不敢同意此
公證建議。另被告向原告購買之系爭抗菌藥劑,經使用後產
品檢驗出並不符合被告要求之防霉抗菌標準,故被告拒絕給
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告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11月3日間向原告傳真訂購抗菌藥劑
120公斤、156公斤,合計276公斤,共計貨款含稅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59,390元,原告已依約交貨,詎被告僅付10
3,950元,尚有55,440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應收帳款
明細表、採購單、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被告則以其向原告購買之系爭抗菌藥劑,原告保證於布料內
添加此藥劑不致造成布料色差,詎經添加於布料中竟造成布
料褪色,故被告拒絕給付貨款等語置辯。惟原告否認其曾向
被告保證使用系爭抗菌藥劑不致造成布料色差,原告於被告
購買前提供之試驗報告數值,亦與布料色差無關,為被告所
不爭執,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曾表示添加此藥劑不致造
成布料色差等情,所辯即無可採。又被告辯稱產品事後檢驗
,並不符合防霉抗菌標準云云,亦未提出產品之檢驗報告證
明有何未達防霉抗菌標準之情事,空言否認,洵無可採。
㈢被告另稱:被告已將剩餘之抗菌藥劑96公斤退回,原告已取
回該剩餘藥劑,被告並開立貨物折讓單予原告云云。惟查,
被告退回系爭剩餘藥劑已遭原告拒收,業經兩造敘明於存證
信函,足認原告並未同意被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原告嗣後
自貨運站取回系爭藥劑暫存,及收受被告開立之貨物折讓單
,係因被告片面退回貨物及開立貨物折讓單予原告,原告迫
不得已所為處置,尚難遽認原告同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而取
回貨物。
㈣系爭藥劑既無被告所稱之瑕疪存在,被告退回系爭藥劑並拒
絕給付貨款,即無可取。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貨款55,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即98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㈥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本院為
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 陳明 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促法院依職權發而已,法院無庸另
為准駁之判決。被告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㈦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
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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