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48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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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馬孝振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1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4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9月1日上午10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9日下午5時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貳拾肆元,及各筆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撥款通知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林芊蕙
┌─────────────────────────────────────────┐
│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2488號│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伍萬壹仟陸佰零│93年07月01日起│7.7%│93年08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捌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002│伍萬零柒佰伍拾│93年07月01日起│7.502%│93年08月02日起│,按前開利率20%計│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
│003│貳萬壹仟柒佰貳│93年07月01日起│6.375%│93年08月02日起││
││拾肆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004│貳萬貳仟玖佰肆│93年07月01日起│3.175%│93年08月02日起││
││拾貳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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