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52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9月1日上午9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9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書、授信約定書、
帳卡、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往來明細查詢報表及債權
讓與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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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2521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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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參萬零參佰陸拾壹│95年04月29日起│20﹪│││
││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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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玖萬零捌拾捌元│94年12月08日起│13﹪│95年01月0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3│參拾萬參仟柒佰陸│95年01月28日起│12﹪│95年02月28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拾捌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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