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小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虎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0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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