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0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2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402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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