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除字第455號聲請人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6年度審除字第455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匯票號碼││號││││(新台幣)││││├─┼────────┼─────────┼─────────┼───────┼───────────┼───────────┼────────┤│00│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無│1,393,000元│96年3月28日│96年5月7日│D7AAAE2/0103/2││1│公司│加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