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43號

原告 劉嘉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展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實際修車費用單據及實際修車期間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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