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雅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查獲被告劉雅娟違反著作權法案,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詳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檢管字第1934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查上開扣案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且被告亦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6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商標、HBI品牌服裝公司CHAMPION商標、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JORDAN商標、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DORAEMON」商標、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POLO商標、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及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4份及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20頁、第26頁、第40至45頁、第61頁、第66頁、第69頁、第73至76頁、第78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衣服8件(含警方蒐證購得1件)111年度檢管字第193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偵字第24691號卷第15至17頁)2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褲子7件3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商標之衣服5件4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商標之褲子2件5仿冒HBI品牌服裝公司CHAMPION商標之衣服7件6仿冒HBI品牌服裝公司CHAMPION商標之褲子4件7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衣服3件8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褲子3件9仿冒仿冒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之衣服2件10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JORDAN商標之褲子2件11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DORAEMON商標之衣服1件12仿冒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POLO商標之衣服1件13仿冒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POLO商標之褲子2件14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衣服29件15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褲子3件16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內褲14件17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內褲4件18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衣服6件19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內褲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