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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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一八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機車鑰匙貳支均沒收。
事實
一、戊○○前有槍砲、毒品等前科,其於民國九十年間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其為搶奪他人財物之目的,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行竊機車作為搶奪之交通工具,而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自備之機車鑰匙竊取辛○○○、子○○、己○○所有或使用中之如附表一所示車牌號碼機車,得手後,旋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尋找搶奪之對象,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趁乙○○、甲○○、丙○○、癸○○○、庚○○等人不及防備之際,搶奪上開被害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嗣並將搶得之現金花用殆盡,其餘物品則丟棄不知去向(搶奪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嗣戊○○於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時間、地點,搶奪壬○○之際,因壬○○反抗拉扯,以致搶奪財物未得手,且戊○○因騎機車重心不穩倒地,為路人及據報趕至之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戊○○所有供其竊取機車所用之機車鑰匙二支,復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有於前揭時間、地點竊盜機車及搶奪財物之犯罪事實,業於警訊及偵審時均坦白承認,核與竊盜案被害人辛○○○、子○○、己○○及搶奪案被害人乙○○、甲○○、丙○○、癸○○○、庚○○、壬○○於警訊或偵查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辛○○○、子○○出具之車輛尋獲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己○○出具之贓物保管收據一紙、壬○○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車輛竊盜、車
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三紙及照片八張附卷可稽,復有被告所有供其竊取上開機車所用之機車鑰匙二支扣案足資佐證。可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搶奪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戊○○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其先後三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就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既遂罪;就附表二編號六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搶奪未遂罪,其先後五次搶奪既遂及一次搶奪未遂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亦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搶奪既遂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供承其行竊上開機車目的即在搶奪他人財物,足見其所犯竊盜、搶奪行為間,具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搶奪既遂罪處斷。末查,被告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體無殘缺,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財物謀生,反起意伺機行竊、行搶,光天化日之下選擇隻身獨行之被害女性為犯案對象,目無法紀,且其前已有槍砲、毒品等犯行,未能深切悔悟,惟考以其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扣案之自備鑰匙二支,為被告所有供行竊附表一所示三輛機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故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如附表二編號一號所示搶奪被害人乙○○財物既遂犯行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與前開起訴並有罪之搶奪罪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告戊○○竊盜犯行)編號時間地點犯罪方法贓物去向
一、93.09.14台中市○○○路以自備鑰匙竊取辛○○○所有已發還
下午六時許十四號前TDD─587號四九西西機車被害人
二、93.09.20台中縣龍井鄉以自備鑰匙竊取 羅雅燕 所有供已發還
中午十二新興路五三巷子○○使用之AIO─069號被害人時許九之一號前一二四西西機車
0、93.09.22台中市○○路以自備鑰匙竊取己○○所有IMZ已發還
上午十時許五號前─290號一二四西西機車被害人附表二:(被告戊○○搶奪犯行)編號時間地點犯罪方法贓物去向
一、93.09.14台中市西屯區寧漢騎乘竊取之TDD─587號現金花用
下午六時許二街與漢口路口機車,自徒步行走之乙○○身後餘丟棄台
搶奪其手上之女用皮包(內有現中市環中金一萬元、身分證、汽車駕照、路一雞寮健保卡二張、信用卡、行動電話旁。
。)
二、93.09.17台中市○區○○街騎乘竊取之TDD─587號現金花用
下午一時與育才南街口機車,自徒步行走之甲○○身後餘丟棄台三十分許搶奪其揹在左側之皮包(內有現中市柳川
金五十三元、郵局提款卡一張、東路與五健保卡一張、身分證一張、會計常街口附丙級執照一張。)近排水溝
三、93.09.17台中市○區○○路騎乘竊取之TDD─587號現金花用
下午一時一九九巷內機車,由後搶奪丙○○掛在機車餘丟棄台四十五分把手上之皮包(內有現金三萬五中市忠明許千元、郵局提款卡一張、身分證南路與向
一張、健保卡一張。)上路附近
大排水溝
四、93.09.20台中市西區華美西騎乘竊取之AIO─069號均丟棄台
下午二時街三號前機車,由癸○○○左後方搶奪中市忠明三十分許其機車籃內之手提包(內有存南路與向
摺二本、身分證一張。)上路附近
大排水溝
五、93.09.20台中市○區○○路騎乘竊取之TDD─587號現金花用
下午二時五十七號前機車,由庚○○右側搶奪提在手餘丟棄台五十分許上之手提包(內有現金七千元、中市柳川
聯信銀行金融卡一張、花旗銀行東路與五玉山銀行信用卡二張、身分證一常街口附張及行動電話二支。)近之大排
水溝
六、93.09.22台中市○區○○路騎乘竊取之IMZ─290號未得手。
下午七時與尚德街口機車,由壬○○左後方搶奪提在當場逮捕五十分許左手之皮包(內有現金七千元、被告 姜志 中國信託銀行、荷蘭商業銀行、宏。
華僑商業銀行信用卡各一張。
臺中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華僑銀行金融卡、郵局提款卡各一張及行動電話一支、支票、他人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