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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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46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伍拾參萬玖仟伍佰零壹元正,其中:
1、信用卡部分陸萬柒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2、現金卡部分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3、通信貸款部分肆拾肆萬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