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8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等人間97年度訴字第1280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訴訟代理人乙○○如確受委任,應補正二審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