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56號上訴人楓根室內設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博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04,43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甯馨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