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5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智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385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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