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附民原告 林冠妤
附民被告 陳冠安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刑事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羅杰治
法官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