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71號
上訴人 李建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莊侑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