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上訴人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送達代收人 賴雅靖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上訴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兩造均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5,750元;上訴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

37,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08,248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正各應繳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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