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上訴人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送達代收人 賴雅靖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上訴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 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兩造均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5,750元;上訴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
37,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08,248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正各應繳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