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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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債權人廣懋環保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智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美麗 即 劉英全 之繼承人、 劉進益 即劉英全之繼承人、 劉慧蓮 即劉英全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債務人 吳麗美 之請求標的記載內容有無重複請求,
又吳麗美究為連帶保證人抑或僅為保證人,並請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對債務人劉進益、劉慧蓮之請求是否應僅限於繼承劉英全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