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99號原告 邱曾玉住 被告 游金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7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是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生效等節,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