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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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294號債權人育才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宣妤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之金額是否正確,並敘明原因事實(依狀附繳款清冊債務人應繳帳款為14000元,實際已繳3000元,與請求金額13000元似不符)。㈡確認債務人係於何時與台端成立該契約關係。㈢釋明本件債權是否有「一期未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則僅能就已到期之貨款債權請求,並請查報已屆期未返還之貨款債權金額明細」,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